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广东首份违反师德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6 月 1 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在招生和考试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在招考中徇私舞弊或索要财物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记者看到,情节轻微未达到给予处分条件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在招生、考试、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等等。
若是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 " 零容忍 "
在《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发表或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违反学术规范等等。
对此,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的负责部门或组织,明确相应职责及处理程序。学校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问责。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须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两个实施办法均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jiangyb@gdedu.gov.cn。
2. 将意见建议寄送到:广州市东风东路 723 号广东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邮编:510080)。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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