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层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解读政策新规如下:1.《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关于个人缴费档次和政府缴费补贴的规定:
个人缴费档次:《实施办法》规定,2020年7月1日起我市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等九个档次。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从120元提高至180元,与近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基本一致;最高缴费标准从3600元提高至4800元,利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通过更高缴费实现个人账户多积累。
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针对困难群体实行政府代缴政策:
《实施办法》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3.对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两种处理方式:
继续缴费政策: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15周年)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中断缴费政策:参保人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其死亡时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5.参保人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处理情况: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6.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7.对冒领或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办法: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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