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楼主看硫酸雨 发表于 2021-2-15 16:48:15

苏州少女KTV内遭轮奸 2名男子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刑终305号
            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绪亮,男,1972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2050439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成楼村乔庙组012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9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宋燕,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自理,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绪亮、李自理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苏0506刑初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绪亮、李自理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胡绪亮、李自理,听取辩护人、检察员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自理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18年10月26日凌晨,胡绪亮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帝凯乐KTV三楼V09包厢内,采用掐脖子,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女,1998年出生)发生性关系。李自理明知被害人陈某被胡绪亮强奸的情况下,再次试图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陈某反抗和李自理生理原因未能得逞。此后,胡绪亮又一次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
            李自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周某、张某、赵某的证言笔录,原审被告人胡绪亮、李自理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原审法院认为,胡绪亮、李自理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在共同犯罪中,胡绪亮是犯意提出者,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李自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绪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予以从重处罚。李自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胡绪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李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以强奸罪判处胡绪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李自理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上诉人胡绪亮上诉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阴道内未检测到人精液成分和胡绪亮的DNA,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胡绪亮从轻处罚。
            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自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予以准许,上诉人胡绪亮提出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胡绪亮提出其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意见,经查,其一,案发后被害人哭泣,情绪激动,持玻璃碎片以自杀威胁让二上诉人离开,二上诉人逃离后被害人有割脉行为,KTV工作人员报警,随后民警到场,被害人即陈述被二上诉人强奸的事实,本案案发正常且及时;其二,被害人陈述其先被胡绪亮强奸,后胡绪亮让李自理强奸其,李自理随后强奸其但生殖器未插入,之后胡绪亮再次强奸其,与上诉人李自理的供述相互印证;其三,DNA鉴定意见、相关人员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外阴、短裤裆部、地面纸团擦拭检出人精液成分及上诉人胡绪亮的DNA,上诉人胡绪亮、被害人陈某身上有多处抓痕、印痕,裤子有撕裂痕迹等情况,与被害人陈述被强奸过程相印证。综上,足以认定上诉人胡绪亮伙同李自理轮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阴道内未检测到人精液成分和胡绪亮的DNA,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胡绪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未检测到相关生物信息,不代表一定没有接触,被害人的陈述及上诉人李自理的供述均证明胡绪亮进行强奸,足以认定犯罪既遂,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绪亮、李自理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绪亮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上诉人李自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胡绪亮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李自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自理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自理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胡绪亮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洪文
            审判员王浩
            审判员王美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皓

NB狂战007 发表于 2021-2-15 16:54:15

我在里面上过班,我是男的,没星级酒店~5星级酒店,都上过班。说实话,里面上班的女孩,十个有九个都。。。最后一个最后也会。。。

hllok5200 发表于 2021-2-15 17:00:15

22岁女孩本身应该是KTV工作人员,可能只是价格不到位女孩不愿意而已,这样违背女孩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强奸罪。再者就是女孩长的漂亮属于卖嘴不卖身的那种,男人觉得钱花多了不给上了吃亏了,男人觉的KTV小姐应该没有事的心态。

宫爆鸡丁389 发表于 2021-2-15 17:06:15

吃别人的就做好准备给别人吃,这种小道理都不知道,还出去混,活该了吧你?人家不想吃你,人家请你去干嘛哟?脑瓜子也不想一下,天底下有免费的午餐吗?

anfer322 发表于 2021-2-15 17:12:15

文中多次提到对李某可以从轻处罚 这样恶劣的犯罪有什么好从轻的 都是主犯 考虑到受害者的感受了吗

ai998 发表于 2021-2-15 17:18:15

女孩子去KTV?

菠萝香橙 发表于 2021-2-15 17:24:15

k丅V去的有正经人吗?别说了,我看明白了,

河蟹爬丢了 发表于 2021-2-15 17:30:15

为什么犯罪出来又再犯罪?问题在那里呢?

叔有胸肌36C 发表于 2021-2-15 17:36:15

为什么强奸罪不判闫割

vicky0008 发表于 2021-2-15 17:42:15

这个案件判决很有说服力。而另一个案件一个51岁的男人采取用诱惑被害人见面下迷药强奸72个被害人才判六年?不知道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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