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脚姜醋 发表于 2021-2-15 16:48:15

马上评|举报逼婚少女被断供,“娜拉”出走后怎么办?

去年夏天,广东茂名17岁少女被逼婚一事,曾引发舆论关注。当时,刚结束中考的小慧(化名),缺乏父母关爱,家里拒绝其继续求学。更令人气愤的是,父母安排她和见面仅6次的同村相亲对象结婚,收了彩礼、订下婚宴。

当时,经当地民政、妇联、公安多方调解,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小慧父母才同意解除“婚约”、退回彩礼,并答应承担读书费用。谁知,就在小慧举报逼婚半年后,进入高中求学的她,尽管成绩优异,却与父母断了联系,日夜为学费发愁。

一个细节,更让人感叹小慧求学机会的来之不易。正当“逼婚”闹剧上演时,她才得知自己已被普通高中录取,因为离家,才没拿到录取通知书。成功举报父母逼婚后,她又再次报名中考,以超过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100多分的成绩,进入高中读书。

人们为勇敢坚强的小慧感动。这么有志气的女孩,将来一定能踏实走好人生路。人们更替她感到着急,这样励志向上的好姑娘,何以遇到如此父母?女孩继续求学的决心,与父母冷漠不闻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父母重男轻女,甚至把女儿视为商品,其父母强迫未成年女儿与近乎陌生人的相亲对象成婚,收取彩礼的事实都存在,不仅为法律所不容,还将受到道德的审视。

不过,面对父母的“断供”,小慧的无奈,遭遇的是法律现实的“小尴尬”。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辍学。

任何对未成年子女只抚养不教育,或者只顾眼前利益让子女“弃学务农”“弃学从商”的做法,都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将成年的小慧,再以未成年人的身份,向父母索要教育费用,显然不合适。

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针对子女抚养费规定,延续了此前《婚姻法》的相关立法宗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义务。

在以往的司法裁判中,对于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法院一般不支持其继续向父母索要抚养费和教育费用。

虽然,从我国现实来看,大学生大多年满18周岁,但现实中依靠勤工俭学支付教育费用的还是不多的,绝大多数父母出于亲情的关怀,还在为孩子“埋单”,提供经济帮助,为其支付生活费、学费。处于夹缝中的小慧,左右为难也是这个原因。如果她已经进入大学就读,还可以勤工俭学、努力完成学业,但国内高中教育繁重的学业压力,显然不支持这种选项。

由小慧的遭遇,不禁想起云南华坪女高的张桂梅校长。初心就是燃灯,拿命教书的她,改写了1804名山村女孩的命运。很多大山女孩,一辈子走不出深山,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只能“奶娃烧灶打猪草,家务活做到老”。

​​​小慧勇于改变命运的选择,应该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当地教育、妇联、民政等部门也不妨及时出手,释放政策善意,给予其适当的学杂费减免,生活费资助。都21世纪20年代了,女孩不应再面对百年前的“包办婚姻”以及“娜拉出走之后该怎么办”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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