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诉抖音案一审:抖音被判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抖音:将上诉
原标题:法学博士诉抖音案一审:抖音被判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抖音:将上诉庭审现场。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凌某某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针对判决结果,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相关负责人对南都记者表示,抖音会提起上诉。原告凌某某则表示“等判决结果确定了再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被认定属于个人信息,而抖音获取原告上述信息的行为被认定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但不侵害其隐私权。
通讯录为空却被推荐好友,法院判定抖音删除原告个人信息
2019年3月,重庆法学博士生小凌向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起诉抖音和多闪所属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称两款App在用户未授权的情况下,存在过度读取手机通讯录的情况。
小凌告诉南都记者,2019年2月9日之前,他从未使用过抖音和多闪App,也从未在抖音和多闪上注册和上传他的任何信息,但这两款App却向他推荐了很多“可能认识的人”,大部分都是他的微信好友。
抖音的“关注”一栏,会向用户推荐“你可能感兴趣”的人。
“像‘前女友’这种关系,根本不想让它出现在我的好友列表中,抖音、多闪怎么能精准识别并推荐给我呢?” 深感隐私权被侵犯的小凌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这两款App告知如何获取其“好友关系”,并赔偿经济损失六万元。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户授权访问的通讯录中有原告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向原告推荐了“可能认识的人”,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原告的社交关系。通过IP地址获得的城市级别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识别性,不属于隐私和个人信息,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7月30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此案宣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2019年2月9日前通过抖音收集并存储的原告姓名和涉案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抖音收集并存储的其地理位置信息。
此外,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抖音获取原告姓名手机号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但不侵害隐私权
根据原告主张,该案法官分别对原告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和地理位置的属性进行了分析。判决指出,原告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但不构成隐私。
法官指出,被告对原告姓名、手机号码的处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9年2月9日前,被告通过向其他手机用户申请授权,收集并存储了其他手机用户的手机通讯录信息,其中包含了原告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此时原告尚未注册使用抖音,被告是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了其手机号码。
第二阶段是2019年2月9日,原告使用手机号码注册抖音,被告收集并存储了原告注册时提供的手机号码。在这一阶段,原告注册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被告收集。
第三阶段是被告使用原告第二阶段注册的手机号,与第一阶段从其他手机用户通讯录中收集存储的手机号码进行匹配,并向原告推荐可能认识的人。但被告在隐私政策中仅告知会读取原告通讯录后并向原告进行好友推荐,并非从他人通讯录收集原告手机号码并向原告推荐,因此不能视为已经告知并征得原告同意。
“本案中在原告未注册时,其不存在在抖音中建立社交关系的可能,被告从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中收集到原告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通过匹配可以知道App内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但被告并未及时删除,直至原告起诉时,该信息仍然存储于抖音的系统中,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对原告该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官说。
至于隐私权,法官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姓名和手机号码发挥着身份识别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通常会向他人告知,一般不属于私密信息,且被告的三阶段行为均未侵扰到原告的生活安宁,因此不存在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未征得同意读取其他用户通讯录向原告推荐好友属侵权
该案的另外一大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社交关系是否构成个人信息或隐私?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在已知特定人的情况下,其社交关系应属于其个人信息。”法官指出,原告与存储其信息的其他用户之间,存在手机通讯录层面的社交关系,通过对被告存储的数据进行查询,亦可以抽取汇总出原告与其他用户的社交关系列表。
因此,原告的社交关系应属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读取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收集存储原告的社交关系,并基于此向原告推荐可能认识的人。除前述构成合理使用的读取匹配行为之外,构成对原告该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不过,原告并未证明上述社交关系具有私密性,因此不属于隐私。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基于此种社交关系,向原告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原告生活安宁的侵扰。
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浏览隐私政策之前,其主页视频上方即显示了原告所处城市;使用手机号码登录后,主页视频上方同样显示城市信息,随后才弹窗询问是否允许访问地理位置。也就是说,无论原告是否同意、是否同意允许其访问位置,被告已经在询问前收集到了城市信息。
法官指出,位置信息能够起到识别个人特征的作用,属于个人信息,与该位置的精确程度并无直接关系。即使通过IP地址分析用户所在地理位置,亦属于对信息的进一步处理和使用,需征得同意。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位置信息,构成侵权。
不过,原告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被告据此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原告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企业规范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不影响行业发展,反而促进技术进步
庭审结束后,小凌告诉南都记者,目前案子的上诉期还没过,一切等判决结果确定了再说。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抖音上的用户通讯录信息是由用户授权上传的,抖音一直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运营者留存数据时间的要求。“如果用户希望删除相关通讯录信息,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该负责人表示,抖音会提起上诉。
法官宣读判决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判决最后,法官特别指出,本案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考量均限定在具体的网络场景中。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场景不同,使用的技术和产品逻辑不同,行为的性质就可能不同,需要具体场景谨慎分析和判断。
“因为技术能力普通,网络用户很难了解其个人信息如何被处理和利用,对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的控制力更为减弱。”法官提到,因此互联网企业需要从保护用户权利的角度,合法合规的设立设计产品模式,开发技术应用。
庭审中提到,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正在逐步规范修正其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官表示,从该案来看,被告规范其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并不会影响行业发展,反而会促进信息在反而会促进技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不断创新进步。
“我们应当相信,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可以通过诸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模式设计的方式,在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非对公民权益和行业发展进行非此即彼的取舍,这需要互联网企业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法官说。
采写:南都记者蒋琳 李玲 李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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