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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淡出一线互联网公司的新浪网近日爆出达成私有化协议,将于明年一季度以25.9亿美元估值在纳斯达克退市。
上市20年,估值远远落后于一众新兴互联网公司的新浪,主营业务除微博外,只剩下已成夕阳行业的门户网站。
近日,一起关于新浪网的6年悬案也终于终审下判,新浪网在2014年时起诉凤凰网、乐视网直播了两场中超联赛,侵犯了其当时独家的中超联赛门户网站视频播放权利。此案一审判决新浪网胜诉,但二审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新浪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作出的判决结果再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新浪网胜诉。
这是一起经典的著作权案件,提出了一个著作权法新问题: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终审结果表明,司法机关给出肯定的答案,保护了这一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在体育版权天价争夺战的背景下,给入场的资本和公司打了一针法律合规的强心剂。
但对新浪网来说,这份姗姗来迟的判决书只是一首挽歌,在体育赛事转播产业,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已集体衰落,腾讯体育、苏宁体育等视频平台占据了舞台中央,但它们也得以分享这起案件带来的法律红利。
层层授权的体育版权
这起案件的事实其实很简单,但涉及多个版权权利人及授权方,这亦是版权产业的常态。
案件的起因是,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新浪网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直播、录播等视频的权利。但期间,新浪网发现凤凰网“中超”栏目下开设了“视频直播间”。于是,新浪网取证了2013年8月1日鲁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这两场中超联赛,向法院起诉侵权。
对于这起诉讼,首先需要弄清凤凰网直播的信号来自哪里,是否侵犯了新浪网的权利。
判决书显示,中超联赛的著作权属于中国足球协会,这是最顶层的权利人,是中超联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拥有者。
2006年3月8日,中国足球协会出具授权书,授权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等,有效期10年。中超公司因此成为中超联赛版权的一级代理商。
此后,中超公司根据不同的转播渠道,将中超联赛的版权再次进行分发。其中重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转播赛事的权利,授权给了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奥动力公司)。
体奥动力公司很早就开始进行中国足球电视转播及版权运营,早在2007年,体奥动力就成为中超合作伙伴。但它没有开发视频网站独家转播中超联赛,而是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了PPLive公司。
PPLive公司拥有自己的视频网站,但也没有独家转播中超联赛,而是继续转授权给了乐视网。不过,由于两者是直接竞争对手,PPLive公司对乐视网的限制也较为严格,仅允许乐视网在自运营网站上,以PC为终端播放赛事。
但凤凰网直播的那两场中超联赛恰恰来自乐视网,判决书显示,两场比赛的播放页面网址均为www.ifeng.sports.letv.com,在该页面上方还显示有两个返回入口,即“凤凰体育”“乐视体育”。
一审时,乐视网否认直播信号来自于他们,但又没有举证证明,因此该观点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认为凤凰网与乐视网为以合作方式转播。
但为何新浪网有权起诉凤凰网与乐视网的直播侵犯了其权利?原来,中超公司在向体奥动力公司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单独切出了一块权利,即在门户网站播放网络视频的权利,单独授权给了新浪网。该授权书明确约定的不得播出中超联赛视频的门户网站,就包括凤凰网。
体育直播画面是否属于作品
由于新浪网起诉凤凰网和乐视网的理由是著作权侵权,因此,新浪网必须证明,这两场中超联赛的直播视频受著作权保护,也就是说,这两场比赛的直播画面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这在著作权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9种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等,但不包括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因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属于作品,需要法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定义去判断。
这一定义来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核心要素是独创性。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新浪网的主张。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即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法院一审判决,凤凰网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赔偿新浪网50万元。
然而,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没有明确指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什么类型的作品。
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
正是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引起了著作权法领域的一桩公案。
2015年,凤凰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过低,不能构成作品。新浪网则在二审中明确提出,涉案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电影类作品)。
二审判决结果是,法院认为这两场比赛直播画面不构成电影类作品。
何为电影类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的标准有两点:是否“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是否具有“独创性”。
对于前者,二审法院将其理解为“固定”,即“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比如电影需要固定在胶片上。
二审判决书写道:“现场直播过程中,因采用的是随摄随播的方式,此时整体比赛画面并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因而此时的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并不能满足电影类作品中的固定的要求。”
对于后者,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赛事在独创性高度上较难符合电影类作品的要求,并从素材的选择、对素材的拍摄、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二审判决书写道:“在素材的选择上,中超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基本不存在独创性劳动。而在被拍摄的画面以及对被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均受到相关客观因素限制的情况下,中超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已受到极大限制。”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新浪网的起诉。
二审判决又被推翻
该案二审判决作出后,在知识产权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就认为,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公认是比较低的,独立创作有一定创意就可以了。对体育赛事进行了编排加工的赛事节目,达到了版权法上对于作品的构成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则认为,著作权法对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要求不应太低。他认为,对现场直播的保护应通过对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广播组织权的完善来实现,将网播组织纳入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的范围,如果某网站获准在体育赛事现场自行拍摄并通过网络进行现场直播,其他网站未经许可进行转播的行为将构成对广播组织权中“转播权”的侵权。
但二审判决作出后,正值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日趋浓烈。今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已被业界普遍接受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在一些司法案例中,被侵权者得到了金额巨大的赔偿。
这与时下增长迅速的版权市场相匹配,今年9月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9)》指出,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9584.2亿元。
今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起标志性案件的结果再次翻转已是指日可待。果然,在近日作出的再审判决中,北京市高院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院还比一审判决更进一步,认定涉案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为电影类作品。其仍是从是否“摄制在一定介质上”以及是否具有“独创性”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首先,北京市高院推翻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理解为“固定”介质的看法,而认为,考虑到信息存储传播技术的进步,信息存储更加快捷、存储介质更加多元,对“介质”也应作广义解释。“信号即可以视为一种介质。”
其次,对于更为关键的“独创性”的理解,北京市高院认为,“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
判决书写道,“一般而言,对于由多个机位拍摄的体育赛事节目,如制作者在机位的设置、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等方面能够反映制作者独特的构思,体现制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智力创造性,可认定其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在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即可认定为电影类作品。”
这份再审判决的出炉,意味着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这个新兴业态正式被著作权法所接纳,所保护,从而让行业发展更有底气。
在正在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已经被“视听作品”所代替,从而为更多新兴业态预留了空间。
远去的门户网站时代
新浪网通过这起持续6年的诉讼得到正名,但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已改天换地,以新浪网为代表的门户网站的市场地位,已被以腾讯体育为代表的专业体育视频运营商所取代。
新浪网曾是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的NO.1。1998年,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诞生,也成了国内体育赛事网络直播最早的探索者,囿于流媒体直播技术的滞后,早期的直播是从文字直播开始的。
此后五六年时间,新浪与搜狐围绕着NBA、英超、意甲等热门体育赛事的直播展开了激烈竞争。此外,TOM中国等后发崛起的门户网站,也积极布局了赛事网络直播。
新浪网还是移动端体育视频直播的先驱。2013年4月,新浪体育推出了适用于手机、Pad 端观看赛事直播的新浪体育客户端。
其实,早在智能手机刚刚兴起的2011年,新浪就曾推出过基于安卓系统的查看赛事比分的APP“新浪比分V1.0”,由于当时3G网络的限制,这款移动客户端尚未具备赛事直播的功能。
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更新的新浪体育移动客户端整合了新浪体育在PC端可播放的所有赛事资源,包括全年210场NBA常规赛、季后赛、152场英超、囊括皇马、巴萨等球队的 76场西甲比赛,以及中超三个赛季16支球队全部1440场比赛。
然而,几乎是与新浪网起诉凤凰网侵权案同时,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变化,在资本的裹挟下,知名赛事的转播费急速蹿升。这起案件成为一个标志,既意味着行业版权意识的觉醒,又见证了版权产业的疯狂。
2015年,腾讯体育5亿美元买下了NBA中国大陆地区5年网络直播独家版权,将之前作为主要网络转播商的新浪体育斩落马下。在此之前,从2010年起,新浪网以每年70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NBA三年的版权,每天可以播放一两场比赛。
同年10月28日,体奥动力以8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未来5年中超联赛全媒体版权。2016年2月,乐视体育宣布用27亿元从体奥动力购得2016年-2018年中超联赛独家新媒体转播权。
2016年11月,苏宁体育以7.21亿美元的价格夺得英超2019年-2022年三个赛季的版权。在此之前,英超联赛最早在国内免费播出,“放水养鱼”。此后,开始以小额版权费授权搜狐、腾讯、新浪和网易等四大老牌门户网站进行网络直播,据公开信息,门户网站单赛季的转播费用是500万至700万人民币。
此外,苏宁体育还以2.5亿欧元的价格买下西甲2015年-2020年五个赛季的独家版权。
面对资本狂潮的涌入,新浪网逐步丧失了优质赛事直播资源。2017年时,新浪体育总经理魏江雷曾公开表示,中超、英超等赛事版权在体育市场中价格太高,新浪体育无力参与竞争。
不过,相对于其他门户网站,新浪网在体育赛事产业中还保留着有限的一席之地。其一,新浪体育面对高额的版权费主动转型,从头部赛事版权竞购者转向原创赛事打造者,运营了原创的3x3篮球黄金联赛和5x5足金联赛等赛事。其二,新浪网打通了新浪微博与体育赛事,转向与短视频、社交等相结合的新探索。
在激进的资本运作下,继乐视生态坍塌后,当前的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再次出现了波折,近日,PPTV与英超联赛突然宣布终止了转播合约,据报道,腾讯体育以1000万美元的超低价“接盘”本赛季剩余比赛的转播。
但不管体育赛事版权产业遭遇高潮还是低谷,体育赛事转播版权受法律严格保护都成为这个产业的基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浪网诉凤凰网一案虽是门户网站时代的挽歌,但也是新兴业态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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