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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通运输部: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机制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这是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后,交通运输部加快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重要举措,将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协同发展,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介绍,发展粤港澳大湾区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粤港澳大湾区是继美国纽约湾区、美国旧金山湾区、日本东京湾区之后,世界第四大湾区,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湾区经济的鲜明特征就是通江达海、水运发达、高度开放、宜居宜业,这决定了航运业是大湾区发展的命脉所在。
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将全面深化内地与港澳海事管理机构交流合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标准互认、执法互助的合作共赢新格局,有力推动大湾区航运协调发展。
《意见》明确了两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到2022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协同发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明显提高,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有序运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到2035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便捷,航运要素高效流动,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高效运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达到国际一流,全面建成海事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海事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试验区、海事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交通运输部将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机制;二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三是积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绿色发展;四是持续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五是助力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航运发展环境;六是坚持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
《意见》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一是将港澳船舶按照国内航行船舶管理。此前,港澳航线船舶一直参照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模式,在进出内地口岸时,需要办理进出口岸手续。《意见》提出,优化对大湾区内地航行港澳船舶的安全管理,将在大湾区内进出港并航行于粤港澳之间的三类船舶:港澳籍船舶、内地运输船舶、大湾区船籍港内地非运输船舶(大湾区—船籍港—内地非运输船舶:指的是在大湾区内地(不包括香港、澳门)港口比如深圳登记的非运输船舶,比如在深圳登永的游艇、工程船等。)按照各自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管理,进出内地港口时按照国内航线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大湾区水上通行效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是推动大湾区引航互认合作。《意见》提出,“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大鹏湾水域引航员资质互认和促进该区水域一次引航”。《意见》对进出粤港澳大湾区内某一港口但需航经其他地区水域的船舶,推动实施引航豁免,期望有效解决大鹏湾香港水域强制引航问题,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便利性,降低航运成本,促进航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三是推动内地与港澳三地共同举办“大湾区海事节”,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大湾区多元文化交流合作。(总台央视记者 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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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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