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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澎湃评论员 李勤余
针对有人大代表“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建议,教育部近日表示,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教育部将充分采纳。这一消息引发关注。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这是教育部早在2018年就明确表态的。不过现实中,研究生能否毕业和拿到学位,还要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审核。这一制度设计,有权力制衡的考虑和作用。但要承认,赋予导师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有利于增强师生的科研自主性。毕竟研究生的学术科研能力到底如何,导师最有发言权。人大代表的建议,具有正当性和科学性。教育部的回应,也释放了积极信号。
但从网友们的反馈来看,社会对此有不小的疑虑。近年来,一些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普遍现象是,导师让学生过度参与与学业无关的私事、杂事,挤压学生搞学术科研的时间,影响其学习效果和毕业进度,侵害了学生正当利益。这些都直指“导师权力过大”的症结。即便现在导师未被完全赋权决定学生能否毕业,但研究生论文的选题、写作、发表等诸多环节,都离不开导师的直接参与;研究生能否毕业,导师有很大的话语权。
在此背景下,赋予导师决定学生能否毕业这种“生死大权”,相应的约束规范势必要跟上,方能兼顾对学生权益的保障。
教育部门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今年下半年,教育部将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内容包括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要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等。
目前披露的上述信息,多侧重于“导师要做什么”。从充分保障权力制衡的角度,或也还需要一份“导师不能做什么”的红线清单,让师生双方对导师自主权有更明确的边界感和执行参考,切实改变研究生沦为导师个人“打工者”的现象。再者,对“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应有清晰的客观评价标准,防止导师个人过界的主观操作。另外,应该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防止导师自主权异化为不可商榷、不能更改的“一锤定音”。
除了强化对导师的直接监督,也有必要考虑导师的退出机制。更大的自主权,就意味着对导师德行和能力的更高要求。现实中,多数导师是“终身制”,这不利于倒逼导师个人学术科研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也可能会对其行使权力带来消极影响。目前,已有地方作出探索。如上个月,安徽出台规定,明确建立导师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根据导师岗位考核结果,每年动态调整的导师比例不低于2%。在导师权力扩容的情况下,这样的改革是否有必要推广,值得思考。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导师自主权同样如此。它一端关系到导师和研究生之间能否形成现代的、健康的师生关系,充分保障学生权益,一端攸关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学术质量,哪一端都不容疏忽。一言以蔽之,赋予导师更大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对导师套上监督和规范的“紧箍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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