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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3 日下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 万元;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3 年零 6 个月,判处罚金 20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3 年零 6 个月,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9 年至 2016 年,刘荣祥利用其担任天长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来安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并购优惠、企业选址、办理许可证、贷款担保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413.5 万元。2017 年至 2018 年 3 月,刘荣祥辞去公职后利用原担任来安县委书记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02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荣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直接收受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荣祥辞去公职后,利用其担任来安县委书记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来安县相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荣祥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接受调查期间,刘荣祥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荣祥到案后,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荣祥当庭表示上诉。 ( 解彪 )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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