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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29岁的河南女子何焕丽遭遇了一场噩梦。一名陌生男子闯入她的家中,将正在哺乳孩子的何焕丽砍倒在地。
男子姓曹,他先掐死自己妻子,逃走后又接连伤害两人,共造成2死1伤。只有何焕丽侥幸逃过一劫,却重度伤残,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直到2017年,何焕丽的丈夫刘新杰偶然发现了一份判决书,才知道命案背后存在隐情:110接线员曾接到曹某妻子的报警电话,却没有回拨电话及时处警,被认定为严重失职,构成玩忽职守罪。
此事之后,刘新杰向漯河市公安局提出343万余元国家赔偿,被驳回后将漯河市公安局诉至法院。
一审败诉了。法院认为,接线员的过失和何焕丽的重伤之间没有关系。
“这怎么会没有关系?”刘新杰想不通,上诉至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他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目前二审已经开庭了,他们正在等待最终的结果。
【1】噩梦:妻子被陌生男子砍成重伤
“今年马上过完了,又一年。”刘新杰叹了口气。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5年,留给何焕丽和刘新杰一家的伤害却远远没有停止。
“我偶尔去送送外卖,或者打点零工,一个月2千块钱,没有办法。”过去5年,“焕丽突然有事情”成了刘新杰生活里的闹钟,为了照顾妻子和孩子,他不能离开太远,也不能离开太久。当年那桩惨案,让他曾经能干的妻子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只能依赖轮椅。
何焕丽与刘新杰原本有个幸福的小家庭,两人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第8年,两人迎来了第二个孩子。这样其乐融融的一家,却因为一个突然闯入的陌生男子,生活发生了巨变。
2015年4月2日上午10时许,何焕丽正在位于漯河市源汇区的家中给刚满月的孩子哺乳。一名男子突然闯了进来,手上拿着斧头,凶狠地朝何焕丽砍去。何焕丽倒在血泊里,男子将孩子高举摔在地上,扔下斧头扬长而去。
男子姓曹,一共造成2死1伤,何焕丽是受害者之一,也是唯一一名幸存者。经过抢救,何焕丽幸运捡回了一条命,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外两名受害者,一人姓董,是曹某的妻子。在砍伤何焕丽之前,2015年4月1日晚,曹某曾与董某在家中发生争吵,曹某一气之下掐死了董某。另一人姓闫,曹某砍伤了何焕丽,一个小时后,又跑到素不相识的闫某家,将其砸伤,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曹某被抓后于2016年被判处死刑,目前已经被执行死刑。在当时,何焕丽一家曾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80628.85元。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曹某赔偿何焕丽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8900.26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发现:110接线员存在严重失职
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何焕丽意识不太清楚,吃饭等基本生活都完全依赖丈夫刘新杰。为了能救活妻子,刘新杰只能四处借钱,再一边打工一边还债。
刘新杰认命扛下了一切,他没想到,案件中还有其他隐情。2017年,刘新杰在搜索网页时,发现了一份玩忽职守案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漯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梁姓工作人员在曹某杀人案中存在工作上的疏忽。
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份公开的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2日0时30分,被告人梁某在漯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被害人董某报警电话后,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大意,没有回拨电话并及时处警,导致董某被其丈夫曹某杀害。当天上午10时许,曹某又来到漯河市源汇区何焕丽家中,用斧子将何焕丽砍成重伤。当天上午11时许,曹某又到漯河市源汇区闫某家中,用羊角锤将闫某砸伤,后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的职责在于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及时处置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梁某作为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人民群众报警后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紧急求救的人民群众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梁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辩护人认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以梁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3】困境:凶手已死无遗产,国家赔偿又遭拒
见法院认可了梁某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职,刘新杰决定去找公安机关要个说法。在他们夫妻看来,如果公安机关及时出警,曹某及时被抓,就不会有后面的事了。
2018年1月22日,他们向漯河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漯河市公安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31149.4元。
2018年5月29日,漯河市公安局曾委托鉴定机构对何焕丽伤后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评定伤残等级。2018年8月10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何焕丽患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智力减退轻度、人格改变),与被砍伤有直接关系,伤残七级。
然而结果却让刘新杰夫妇失望了,2019年4月20日,漯河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漯河市公安局以何焕丽身体所受损伤系曹某造成,法院在审理时,已作出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为由,决定不予赔偿。
附带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的26.8万元赔偿款,对于何焕丽一家来说,本应是一笔可以用来救急的钱,现在却只是一个存在于纸上的数字。因为行凶者曹某,没有任何赔偿能力。
刘新杰告诉记者,他曾经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但是曹某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他甚至找到过曹某的家人,“他们也没有钱,说很内疚,但是无能为力。”
记者找到了这份裁定书,上面显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曹某名下银行存款(仅零星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等信息进行查询,在漯河市不动产登记局临柜查询曹某及妻子董某名下不动产信息,并实地走访其户籍所在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有可供执行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曹某现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4】官司:一审法院认为公安失职与受伤无关
刘新杰决定“民告官”,起诉漯河市公安局。今年1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此前,他的岳父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确认何焕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了刘新杰为何焕丽的监护人。
刘新杰请求郾城区法院确认漯河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审后,他们败诉了。一审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两件事情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梁某失误导致曹某杀死了妻子董某,但何焕丽受伤与本案无关。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这份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从案件事实看,在案外人董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民警梁某因工作失误没有及时处警,进而报警人董某被杀害,在此后,犯罪嫌疑人曹某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造成与上述案件无关的何焕丽又受到伤害。
基于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与董某被杀害可能具有直接的联系,但与何焕丽所受伤害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其在前后关系上是间接地、非可正常预知的,超出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范围,何焕丽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被告漯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何焕丽的合法权益系受公民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非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所致,其对漯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上的利害关系和起诉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5】等待:正在康复中,在等二审结果
“我们上诉了,现在就在等二审的结果。”对于未知的结果,刘新杰很茫然,他不知道有没有希望等来“好结果”。
刘新杰翻看着手中的票据,为了给妻子治病,家里已经花了差不多47万元,“基本都是借的,现在还没有还清,还差17万多,慢慢还吧。”
图说:志愿者看望受伤的何焕丽(右)。
对于生活,刘新杰仍然乐观。他的生活正在一点点变好,两个孩子一天天健康长大,妻子何焕丽可以和家人正常交流了,他自己打零工,养家、还债,债务一点点变少。
无奈的是,刘新杰不得不给妻子停药了。“没有钱了。”刘新杰称,何焕丽现在正在康复中,肢体不行,还要喂饭,生活不能自理。他曾经去北京求医,专家告诉她后续恢复至少还要50万。
“不知道最后结果怎么样,我们只能等着,相信法律。”
【法律分析】
110警员失职与后续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此案中,110警员失职与后续伤害是否存在关联?受害人家属能否申请国家赔偿?潇湘晨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和法学专家。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旭认为,本案中,公安局警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与董某被杀害可能具有直接的联系,但与何焕丽所受伤害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前后关系上是间接地、非可正常预知的,超出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范围。即,何焕丽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漯河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何以区分日常生活中所称的因果关系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从逻辑基点出发,人类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来在于朴素的“无A则无B”,往往体现的是一种充分不必要条件,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表现于此,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公安局警员未履行回拨电话的义务,并不能中断危害行为的发生,未形成新的危险流,而这一不作为行为更不会创设法律上不允许的风险,故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通俗来讲,国家赔偿就是国家做错了事,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错误,给别人造成了损失,比如行政处罚处罚错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错了,那国家就要担责任,要赔偿损失。此案中,何焕丽受伤与110警员的失职,虽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不是国家在执法过程中做错了什么,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
黄捷认为,此案中,110警员的不作为牵连到了被害人,让曹某的违法犯罪有了更大的作为空间和机会,但不是国家自身有了什么过错,犯罪造成损害和国家在其中没有及时出手,两者间存在一个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如果是警察出警直接造成了损失,抓错人了或者在抓人时造成了财物方面的损害,那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本案中虽然有一定的关联性,也存在非常大的或然性。对于此种情况,受害者应直接向犯罪分子要求赔偿。作为被害人,也属于国家救助、补偿的范围,可以寻求社会的爱心救助。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徐丹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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