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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优化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健全退市机制
本报记者 姜 楠
6月12日,深交所按照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工作安排,修订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制定发布系列业务办理指南。这是推进创业板基础性制度改革的重要进展,是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以《上市规则》为核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资本市场改革行稳致远提供了有力保障。
深交所表示,创业板宽进严出,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健全退市机制,主要体现在,畅通“入口关”,制定更为多元、丰富的上市条件,允许一定规模的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适应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创新创业企业的上市需求,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包容性;严把“出口关”,丰富和完善退市指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准并组合营业收入指标,精准出清无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新增市值类退市指标,完善交易类指标,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优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时点后移并不再设置“逃跑期”,提升退市效率;针对不同退市情形细化过渡期安排,明确市场预期,实现平稳过渡,确保新旧规则衔接公平合理。
在本次持续监管规则修订过程中,深交所充分听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者等市场声音,经归纳合并相同实质内容,共收到反馈意见38条。其中,《上市规则》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上市条件、股份减持制度安排、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范围、退市指标等方面;《规范运作指引》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相关条款解释、优化具体监管要求等方面。对于市场主体反馈的意见建议,深交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对17条建议予以采纳,主要调整如下:
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明确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等。
调整完善部分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强化财务类退市指标作用,加大市场出清力度。
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做好与上位规则衔接,《上市规则》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与目前再融资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且不新增上市条件。
此外,根据市场反馈意见,明确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披露结束时间,取消利润分配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近亲属信息的报备要求等,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表述,便于规则理解和实际执行。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修订完善创业板持续监管规则是平稳推进存量市场改革的重要环节。相关规则涉及面广、条款变化多,深交所将做好规则修订的培训解读,帮助上市公司更好了解、遵守、执行规则,并及时跟踪评估规则执行情况,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和日常监管实践,优化完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首次将“增量+存量”改革同步推进,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把握好新旧规则衔接,平稳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并持续梳理总结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收集评估市场主体对规则执行的反馈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及时做好规则适应性修订,不断完善存量市场基础性制度,为下一步全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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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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