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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教师涉性侵女生,校方说什么“因感情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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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5 16: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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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晚,网友发帖称,“宁波华茂某体育老师强奸女小学生”,并发布了多张聊天记录截图及疑似学生家属在该校交涉的图片。21日凌晨,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做出回应,其内容让人大跌眼镜。该校称:去年疫情期间,读初中的某女生与老师李某“多次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李某后于去年9月被警方逮捕,目前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

“多次”“校外约会”“因感情发生关系”,放在一个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子当中,显得太刺眼。这份校方的信息通报,横看竖看,是在案件审判期间,对性侵犯罪的洗白、对被害女生的荡妇羞辱、对审判的不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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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官方公众号


我国《刑法》明确,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罪的根本属性在于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为什么宁波华茂学校却在刻意强调“因感情发生关系”?这是根本性洗白了性侵罪行。学校本身不是司法机关,凭什么将一起正在审判的性侵案件认定为“因感情发生关系”?有没有想到对于没有话语权的被害女生,这是一种可耻的荡妇羞辱?

退一步说,按当下的法律,如果师生之间真的“因感情发生关系”,一般也不应该认定为刑事犯罪,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不排除校方隐瞒了关键事实——女生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刑法对幼女实施特殊保护,就是防止她们在身心发展不够成熟时,在威逼利诱之下“自愿”发生性关系,特别是要防范幼女身边的老师等“大灰狼”。

从逻辑上分析,如果被害女生年满14周岁,真属“因感情发生关系”,按当下的法律,老师不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如果女生不满14周岁,哪怕是“同意”,哪怕“因感情发生关系”,也同样构成犯罪。

而且还值得一说的是,去年年底刚刚通过的,将于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特殊职责的人员不得与处于其监管、管理之下的14到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通过刑法高压线警示那些企图利用手中教育等“权力”将魔爪伸向未成年女孩的大灰狼。

华茂学校这份信息披露中充斥着“多次”“约会”“因感情发生关系”字眼,甩锅、抹黑、洗白“一键三连”,丝毫看不出这家私立学校对于属下老师涉及性侵犯罪的认错、改悔。也希望当地教育、司法部门能对这起案件做出权威的信息披露,同时对于校方做出责任追究。司法不容被干涉,舆论不容被操纵,被害女生更不容被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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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5 17: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校长肯定不是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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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5 17: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校方先好好读读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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